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1846号
原告:河南昌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桦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东,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港发展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陈秀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俊,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昌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昌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昌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昌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昌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龚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