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昌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昌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1846号

原告:河南昌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桦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东,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港发展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陈秀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俊,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昌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昌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昌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昌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昌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龚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