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先锋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03民初3607号
原告:六安市先锋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N28JR6J,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中店乡南山村六舒路侧。
法定代表人,闵先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684963050B,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华府骏苑26幢2601室,
法定代表人:卫露露,总经理。
原告六安市先锋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2020年7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先锋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六安市先锋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六安市先
锋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