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蒙城县龙泉建筑材料厂与安徽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22民初1895号
原告:蒙城县龙泉建筑材料厂,住所地:蒙城县双涧镇老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695716776U)(1-1)。
负责人:***,该公司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华府骏苑26幢2601室。
法定代表人:*露露。
被告:***,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告:***,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霍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龙泉建筑材料厂诉被告安徽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城县龙泉建筑材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