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顺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与广西顺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703民初3163号
原告: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园4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330627084M。
法定代表人:何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顺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民安街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31011550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顺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