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9936号
原告:上海古猿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车亭公路**。
法定代表人:陈岳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欧亚大道欧亚国际****div>
法定代表人:张旭,负责人。
被告:***,男,1970年12月12日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原告上海古猿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楠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古猿人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古猿人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红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桂文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