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82财保158号
申请人:辽宁盛昌经贸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剧场路19号17。
法定代表人:刘奇鑫,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楠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欧亚大道欧亚国际b座109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850万元。申请人的担保人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楠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185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朱建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耿健鑫
书 记 员 邱素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