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222民初8375号之二
原告:**,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九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国泰路西侧、和安路南侧九翔瑞景城商业S2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RTRFN0L。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汇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东城富强路中段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730036582T。
法定代表人:金彦。
被告:***,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巫后强、安徽汇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太和县九翔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949元,合计97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赛男
书记员范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