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汇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汇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界首市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82民初880号
原告:安徽汇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界首市创新创业产业园孵化器。
法定代表人:吕信,职务:公司经理。
法律诉讼委托人:**,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界首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界首市人民路4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原告安徽汇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界首市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汇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3日以双方需要案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汇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汇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3元,减半收取2721.5元,由原告安徽汇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饶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