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4905号之二
原告:宣城安泰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金坝办事处长桥村望城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06882351800。
法定代表人:诸能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林,安徽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周王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RHCX02。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宣城安泰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宣城安泰架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前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本案纠纷已经解决,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宣城安泰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1元,由原告宣城安泰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莉莉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