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823民初1428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汉,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周王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新星,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学清,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馨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陈集镇老财政所办公楼228室。
被告兼法定代表人:胡习本,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壁峰村同康路山水龙城百翠苑A29栋501室。
被告:唐长城,男,1984年1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孔垂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涛,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馨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习本、唐长城、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8日和8月3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汉,被告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新星、包学清,安徽馨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被告胡习本,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长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馨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习本、唐长城、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20000元;2、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馨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习本、唐长城、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追讨费用6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馨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习本、唐长城、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日,***在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泾县黄村芜黄高速工地上工作时,不慎受伤;***受伤经治疗出院,2020年11月10日,经安徽永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的伤残等级为八级,误工期240日,护理期和营养期各为90日,后续治疗费10000元。2021年1月3日,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了《工伤补偿协议书》1份,约定由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30日内一次性补偿***220000元,追讨费用由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但协议签订后,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赔付费用,现诉至法院。
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本公司与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包K48+853至K50+500路段路基防护及排水劳务工程,而后本公司又将其中的路基防护及排水劳务工程发包给了安徽馨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胡习本与唐长城又雇请***在工地工作,***与本公司没有劳务关系,也没有劳动关系,***应当与安徽馨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或者胡习本、唐长城之间存在劳务关系;2、关于本公司与***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书》,是因为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为其芜黄高速公路LJ-05标项目工程的建筑施工人员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而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后本公司又将其中的路基防护及排水劳务工程发包给了安徽馨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作中受伤,为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胡习本、本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四方经协商,达成了赔偿***经济损失220000元的协议,因本公司与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就由本公司与***签订了《工伤补偿协议书》,同时由胡习本向本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的经济损失与本公司无关。综上,请求驳回***对本公司的全部诉请。
安徽馨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习本辩称: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项目实际上是由胡习本与唐长城施工,***是我们老乡,雇请他来做事;***受伤时,便向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汇报,后将***送往医院治疗,医疗费用由胡习本、唐长城垫付,再拿到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报销;***出院后,双方经协商,由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20000元,因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合同,赔偿协议由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后因保险理赔未到位,***才起诉。
唐长城无答辩。
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辩称:***与本公司没有任何劳动或者劳务关系,本公司只是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了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两公司都属于独立法人资格,所以,本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1份,约定承包K48+853至K50+500路段路基防护及排水劳务工程施工,2020年4月30日,胡习本、唐长城以安徽馨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施工协议1份,后胡习本、唐长城便雇用***等人进行施工;2020年8月1日,***在工作时因跳板断裂而摔伤,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全部由胡习本、唐长城支付,然后由胡习本将医疗费在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予以报销。2020年11月10日,经安徽永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的伤残等级为八级,误工期240日,护理期和营养期各为90日,后续治疗费10000元。之后,***、胡习本、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苏成龙和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安全科张科长四方经协商,达成了工伤补偿协议,因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便由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于2021年1月3日签订了《工伤补偿协议书》1份,协议内容是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偿***220000元(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后期医疗费等其他所有费用),若未能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则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一切讨要费用;同日,胡习本出具承诺书1份,承诺补偿给***的220000元由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赔付,与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后因补偿款未到位,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为其芜黄高速公路LJ-05标项目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人员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5月19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而***受伤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胡习本、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工伤补偿协议书》目的是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在该补偿协议达成后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与胡习本、唐长城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在从事胡习本、唐长城承包的工程施工中受伤,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侵权责任,胡习本已经垫付了***全部医疗费,尽管是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了《工伤补偿协议书》,但该协议胡习本也参加了协商,且对***的诉讼请求不持异议,并向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承诺书,所以,胡习本、唐长城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赔偿***的各项经济损失,并承担***为追讨损失的费用。安徽馨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知胡习本、唐长城没有建设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而代表他们与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施工协议,存在过错,依法应对***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及与安徽馨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案涉承包工程签订合同或协议中没有过错,尽管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了补偿协议,但事出有因,且胡习本出具了承诺书,故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对***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习本、唐长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20000元,并支付原告***追讨费用6000元;汇入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户名为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为10×××01中;
二、被告安徽馨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为2345元,由被告胡习本、唐长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晓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陶瑞臣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