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民终27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旌德县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西门北路(县财政局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旌德县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旌德城镇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2022)皖1825民初7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龙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2022.07.25串通投标案”的证据未经法庭质证即予采信作为事实认定依据,违反程序;“2020.11.26串通投标案”已在旌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圣龙公司不是被告人,与该案无关,“2022.07.25串通投标案”圣龙公司不知情;本案为企业法人间合同纠纷,系平等民事主体的保证金退还争议,圣龙公司无围标、串标行为,即使存在上述行为亦非不予退还保证金法定或者约定理由,与刑事或者行政案件无关联。同时其汇款账户错误亦为无效投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并无存在犯罪的嫌疑应当继续审理。
圣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确认旌德城镇化公司不予退还保证金《通知》无效;二、判令旌德城镇化公司立即返还投标保证金40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5日至给付之日按同期LPR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圣龙公司与旌德城镇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查明圣龙公司在旌德县某局立案侦查的“旌德县2020.11.26串通投标案”、“旌德县2022.07.25串通投标案”中均参与围标、串标,该案件正在侦办中。对于本案圣龙公司起诉所涉款项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还是有经济犯罪嫌疑,暂不能予以认定。该案需以某机关立案侦查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圣龙公司的起诉。圣龙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某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某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圣龙公司在旌德县某局立案侦查的“旌德县2020.11.26串通投标案”、“旌德县2022.07.25串通投标案”中均参与串标,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原审依据上述情形,裁定驳回圣龙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圣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汤 红
审 判 员 曹 沂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