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江苏利华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民初6366号之四 原告:***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宜中心国际城四层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利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曹甸镇工业集中区曹甸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华才高,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利华建设有限公司、华才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6710元,减半收取133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55元,由原告***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卢 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