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民初6366号之四
原告:***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宜中心国际城四层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利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曹甸镇工业集中区曹甸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华才高,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利华建设有限公司、华才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6710元,减半收取133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55元,由原告***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卢 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