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筑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欧克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杰筑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3民初12277号
原告上海欧克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杰筑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欧克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杰筑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欧克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9.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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