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筑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泰州市建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杰筑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91民初175号
原告:泰州市建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IT9Y0M7N,住所地泰州市天德湖公园(西侧)天德湖健身中心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杰筑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61604722A,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199号4幢116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州市建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杰筑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泰州市建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州市建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吴兵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钱鑫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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