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筑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杰筑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誉国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3429号之二
原告:上海杰筑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卢文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堂,上海联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誉国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杰筑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誉国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杰筑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30元,减半收取计7,21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215元,由原告上海杰筑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建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琦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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