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筑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杰筑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誉国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3429号之一

原告:上海杰筑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卢文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堂,上海联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誉国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杰筑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誉国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誉国信投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管辖,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应由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筑工程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南省内乡县,应由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原告诉请为:1、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857,340元;2、要求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起诉日为223,800元(从施工图审查通过一周后2019年9月24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依合同约定按欠款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二计算);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之规定,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选择其一提起诉讼。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告系接收货币一方,原告所在地为上海市崇明区,故本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誉国信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建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琦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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