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3民初202号
原告:诚信租赁行,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拉贡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0125MA6T4TGKOK。
经营者:赵雪琴,女,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阆中市上新街50号附3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缘,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1-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MA6T148X14。
法定代表人:陈德贵,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1973年1月20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诚信租赁行与被告西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31.27元,减半收取215.635元,由原告诚信租赁行承担。
审 判 员 郭 于 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次仁吉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