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祺创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祺创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赛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赣09民终8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祺创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纬十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07109025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赛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新街镇协塘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079046713Q。
法定代表人:*武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祺创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创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赛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3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祺创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3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上诉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上诉人多次与被上诉人沟通产品质量问题,被上诉人再三推诿,被上诉人应当需要承担质量问题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已经远远超过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需要支付款项金额。一审法院在未审查该情形情况下,就认定上诉人支付款项不符合事实和法律。
被上诉人赛特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赛特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280364元;2、判决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息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月2日至还清货款之日止(其中计算至2019年8月2日止利息为11060.9元);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祺创公司自2017年始在原告赛特公司处购买锂电池,并签订了《采购合同》。2018年11月25日,原、被告对所欠货款进行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60364元,被告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部分货款,2019年1月2日,原、被告对货款再次对账,经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为560000元。2019年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偿还了280000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280000元没有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未果,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祺创公司向原告赛特公司购买锂电池,原告作为出卖人,向被告出售了锂电池。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价款。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在两张对账单上盖章、签字后,原、被告之间便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江苏祺创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应履行向原告归还280000元欠款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在对账单上并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祺创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江西赛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锂电池货款人民币280000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付清。二、驳回原告江西赛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71元,本院减半收取2835.5元,由被告江苏祺创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审理时,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祺创公司二审提出被上诉人赛特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祺创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货款金额无异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上诉人江苏祺创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