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祺创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祺创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1084民初1253号
原告:江苏祺创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高新区纬十九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12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江苏祺创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货款、利息、律师费、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2019年,被告向原告购买灯具产品。2019年9月28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款314300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江苏祺创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欠款单》一份,主要内容:欠货款314300元,承诺于2019年10月30日结清,逾期按年息24%计算,并承担律师费等费用。
本院认为,货款应当及时给付;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未到庭,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祺创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14300元和利息(从2019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4元、律师费216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顾颖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