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376号之一
原告:***创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纬十九路。
法定代表人:金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曦晨,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新兴街集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董其峰,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原告***创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申请减、缓、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 磊
人民陪审员 郑贤明
人民陪审员 徐桂兵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周 俊
书 记 员 徐梦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