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祺创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赛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祺创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3执213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赛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新街镇协塘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079046713Q。

法定代表人:徐武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创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纬十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071090250W。

法定代表人:金晶,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西赛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创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财产保全阶段以(2019)赣0983执保700号对被执行人***创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要求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创光电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姚和兴

审判员  高三和

审判员  陈 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付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