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终58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天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宁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波,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创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金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天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创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35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出现新证据,案涉《太阳能路灯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返修维修另行购买情形?陕西天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有无事实依据、应否支持?案件基本事实需进一步核实,审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352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天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2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季立耘
审 判 员 童运军
审 判 员 赵羽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维杰
书 记 员 张 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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