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81民初5388号
原告(反诉被告):都江堰市聚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聚源镇泉水社区****。
法定代表人:雷强,系公司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福,男,196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反诉原告):都江堰市观凤小区新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都江堰市三观桥下街观凤二巷**新苑。
负责人:黄瑞林,系业委会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军,男,195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晓东,四川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都江堰市聚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兴公司)与被告都江堰市观凤小区新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观凤小区业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2018年12月31日,观凤小区业委会提出反诉,本院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聚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福、杨威,被告(反诉原告)观凤小区业委会负责黄瑞林、梅晓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聚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观凤小区业委会支付聚兴公司工程款480,800元,利息223,804.8元,合计704,604.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观凤小区业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聚兴公司与观凤小区业委会于2009年8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观凤小区业委会将“观凤小区新苑一期工程”发包给聚兴公司施工,总金额为人民币5,645,850元。合同签订后,聚兴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进行施工,现工程早已汗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但观凤小区业委会一直未足额支付聚兴公司工程款。后经聚兴公司多次催收,观凤小区业委会均以各种理由推诿。
被告(反诉原告)观凤小区业委会辩称,一、工程竣工验收后,2010年8月14日,在当时的工地办公室二楼巷道上,观凤小区业委会口头上向项目经理彭义辉提出请他们尽快办理竣工结算,无果。在后来的多次付款中也多次提及。2012年9月12日以书面形式告之,定于2012年9月18日上午9点在新苑就决算进行座谈,经磋商仍无果。于2012年10月10日又再次进行了座谈。2012年11月7日,聚兴公司写了一个“单价乘面积的积减已付款得出差的应付款”,既不实且未反映出工程变更、质量维修、不按图施工等方面的财务状态的应付款结标书。聚兴公司自此后,多次提出,要求聚兴公司按规定要求如实办理工程结标书,并具备工程竣工、工程变更单、工程量、工程料单等应有资料。这也是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用条款第九款约定的,必须按规定和程序要求办理。根本不存在“不付”、“推诿”问题,而是聚兴公司未创造付款条件,片面的对合同选择性的执行,使合同不能完整准确的施行,所造成目前状况,责任在聚兴公司。二、双方在补充协议(三)的三款中明确约定:“在工程完工后,乙方按甲方每户结算的工程款清单交付用户分户门钥匙,任何一方都不得提出无理要求或附加条件”,而聚兴公司拒不按协议履行,全部发放了钥匙,以致造成新苑业主委员会收缴房款诸般困难,至今仍未收清。此后果必须由聚兴公司承担。利息一事,无合同约定,不能成立。
被告(反诉原告)观凤小区业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主张:1、聚兴公司支付观凤小区业委会各项损失暂计325,626.01元(延期交房赔偿款151,200元,擅自变设计及工程质量赔付暂计50,000元,工程罚款16,000元、分户门赔偿33,600元、楼梯光面费用25,000元、测绘费用16,469.61元、建筑面积扣还33,356.40元);2、反诉费用由聚兴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观凤小区业委会因5.12地震进行灾后重建,于2009年8月20日与聚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进行相关补充。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观凤小区业委会及全体业主按照合同切实履行了自己义务。但是聚兴公司无视观凤小区业委会及全体业主的权利和利益,涉案建设工程存在:工程延期导致延期交房;严重质量问题;擅自变更设计施工;烟道错建;房屋散水工程未施工;房屋顶保温层未施工;分户门未安装;办证测绘未实施;楼梯光面未施工;建筑面积缩减以及图纸资料竣工交付缺漏等等违约违规违法侵权事宜,聚兴公司却在没有事实的基础情况下诉至法院主张不能确定的工程款的支付、甚至主张莫名的所谓利息,聚兴公司的诉讼主张不应支持。
聚兴公司辩称,观凤小区业主委员会主张延期交房赔偿款151,200元,双方在2012年10月11日《会议纪要》中也对延期交付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时观凤小区业委会提出的赔偿金问题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赔偿金计算标准更是毫无根据。观凤小区主张变更设计和工程质量赔付50,000元。该案涉工程早已在观凤小区业委会确认后完成竣工验收,工程并不存在质量问题,且案涉工程已经由观凤小区业委会投入使用多年。观风小区业委会主张工程罚款16,000元不能成立。罚款属于行政法范畴,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并不能由普通的民事主体实施。观凤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聚兴公司在本案中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观凤小区业主委员会并没有权利对聚兴公司进行罚款。观凤小区业委会主张分户门33,600元。聚兴公司在本案中并没有主张分户门的费用,在双方达成的《会议纪要》中也对分户门费用进行了扣除。观凤小区业委会主张测绘费用16,469.61元。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测绘费用由聚兴公司承担,故聚兴公司不应承担测绘费用。对于观凤小区提出建筑面积扣还33,356.40元,聚兴公司并没有超建筑面积主张费用,聚兴公司所主张的费用是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会议纪要》中明确约定的,同时聚兴公司所施工的建筑面积也与竣工报告一致。聚兴公司认为,案涉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多年,聚兴公司早已完全履行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09年9月1日,都江堰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都发改投资【2009】620号《都江堰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下达观凤小区新苑安居房灾后重建项目工程投资计划及核准招标事项的通知》,载明:都江堰市观凤小区新苑业主委员会,观凤小区新苑安居房灾后重建项目工程已经都发改备案【2009】72号文批准备案,你委会关于下达该项目投资计划及核准招标事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下达投资计划并核准招标事项,请遵照执行。一、项目名称:观凤小区新苑安居房灾后重建项目工程。二、项目业主:都江堰市观凤小区新苑业主委员会。三、建设内容及规模:该项目占地面积2041.46平方米;修建灾后重建安置房,修建面积4245.23平方米。四、投资额及资金来源:项目投资额560万元,资金来源为受灾业主自筹。五、建设地址:都江堰市幸福镇观凤小区内。六、招标投标:根据你社申请,鉴于该项目工程属受灾群众原址组合式重建项目,且资金为受灾业主自筹解决,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代表同意申请不招标。经研究,核准该项目建设工程可不招标,由业主自行本着节约资金,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2、2009年8月20日,观凤小区业委会作为甲方与聚兴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观凤小区新苑一期工程。工程地点:三观桥下街观凤二巷。工程内容: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的内容和议标意见(即2009年8月12日中标的内容)。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的土建、装饰、水电安装工程。修建工程中发生的基础超深和设计变更的费用未包含在内;根据变更情况协商解决。结算依据,2009年清单计价定额和配套文件执行。3、窗外、附属工程及绿化工程未包含在内。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9年8月30日,竣工日期:2010年1月2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共143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1、承包单价:1,330元每平方米,基础超深和变更按实计算。2、总价:金额5,645,850元。其中专用条款部分对合同价款与支付约定为:基础完工付合同总承包价的15%;主体三层完工付合同总承包价的15%;主体完工付合同总承包价的30%;工程款工程验收支付总承包价的25%;竣工验收30日内付承包价的10%;审计完毕后按审计报告付不对劲总结算价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修金。附件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建筑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层面,防水工程,水电安装工程。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同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所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保修费用: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险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保修金银行利率为0。
3、2010年2月1日,观凤小区业委会与聚兴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三)》,约定:双方就新苑重建工程工期问题,再次协商如下:一、聚兴公司必须在2010年5月1日前,完成新苑重建项目的全部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的工程要求。二、聚兴公司如逾期交付使用,聚兴公司按每天每户30元赔付观凤小区业委会用户。三、工程完工后,聚兴公司按观凤小区业委会结算的工程款清单交付用户分户门钥匙,任何一方都不得提出无理要求或附加条件。四、此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4、2010年11月8日,观凤小区业委会向聚兴公司发出《关于“观凤新苑”竣工结算的通知》,载明:聚兴公司,观凤新苑灾后重建工程竣工验收已三个月之久,我观凤新苑口头多次催促你公司前来办理工程决算,你公司无回复,现我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限你公司在一周之内与我方联系办理决算一事,如你公司再无回复,我方自行结算后,将结果通知你公司执行,一切责任由你公司负责承担。
5、2012年9月12日,观凤小区业委会再次向聚兴公司发函,载明:你司承建的新苑灾后重建安居房已完工两年,但至今未办理决算,我业主委员会商量定于2012年9月18日上午9点在新苑就决算进行座谈,请参加。
6、2012年10月11日,观凤小区业委会与聚兴公司签订《“观凤新苑”项目结算(质量)会议纪要》载明:参会人员观凤新苑业主黄瑞林、徐朝问、蔡建军、贾正学、张会英、彭庆安、余晓玲、陈才勋、郗小平、廖民新、熊德生、徐永坤、王宗义、王玉华、罗志立、杨才林等。聚兴建司潘小平、杨文新、彭义辉、罗森洲、王战友、王发全。会议时间:2012年10月10日9:00-16:30,会议地点:“观凤新苑”小区。会议内容:二O一二年十月十日,新苑业主、聚兴公司就新苑工程决算(质量)问题进行座谈。现就会议内容纪要如下:一、工程质量问题:在工程保修期内,属聚兴公司的,由聚兴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不属聚兴公司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如业主需要,聚兴公司积极配合业主处理。在会议中提出的:四个单元入口披檐漏水(防水问题);烟道问题;消防问题;坡屋面保温问题。由聚兴公司及时妥善处理。二、工程款问题:按施工合同单价,施工图建筑面积计算总额;所有工程变更增减相抵,不再具体计算;入户门按实际购价(600元/扇×48扇=28,800元)在工程总价款中扣除。新苑欠聚兴公司的尾款,由双方财务计算、核对后确定。新苑先付5万工程款与聚兴公司启动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工作。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办理问题:由施工单位为甲方代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甲方负责提供全部甲方应提供的一切资料,包括综合验收资料和土地使用证分户资料。乙方不再赔付罚款和延期交付罚款。
7、2012年11月9日,聚兴公司向观凤小区业委会出具《观凤新苑工程结算书》载明:观凤新苑业主委员会,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双方结算为按建筑面积执行平方单价1,330元进行按实结算,现工程已竣工2年多。该工程实际施工面积为4245平方米,则结算总价为4245平方米×1,330元,合计为5,645,850元,大写:伍佰陆拾肆万伍仟捌佰伍拾元整。我方已收到工程款5,100,000元,贵方还应付5,070,520元(以双方对账为准,确认后盖章生效)(扣除甲方自购进户门款28,800元,以及甲方自作大门1万元)。该《观凤新苑工程结算书》仅有聚兴公司签章,观凤新苑业主委员会未签章。
8、2011年12月7日,聚兴公司就案涉工程完税。都江堰税聚源所出具(2011壹)川地涂完:No06267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载明:纳税人代码:510181621872354,地址: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幸福公寓**,纳税人名称为都江堰市聚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时期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税种为一般营业税,品目名称建筑业-建筑,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5,645,850元,税率0.03,实缴金额169,375.5元;税种为股份制企业城市维护,品目名称城建税-营业税,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169375.50,税率0.05,实缴金额8,468.78元;税种为其他印花税,品目名称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5,645,850.00元,税率0.0003,实缴金额1,693.76元;税种为教育费附加收入,品目名称为营业税教育费附加,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169,375.50元,税率或单位税额0.03,实缴金额5,081.26元;税种为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品目名称地方教育附加-过来,计算金额或销售收入169,375.50元,税率0.02,实缴金额3,387.51元。金额合计188,006.81元。
9、2015年11月10日,观凤小区新苑业主委员会因案涉工程防雷测试,产生防雷测试费用29,700元。2015年12月29日,观凤小区新苑业主委员会因案涉工程地面、地下竣、地下竣工测量量费用7,000元。2016年1月11日,都江堰市观凤小区业主委员会产生测绘费用1,100元。2016年7月4日,观凤小区业委会支付土地测绘费用。另支付竣工图纸打印费用2,000元。
另查明,诉讼过程中,观凤小区业委会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涉案房屋工程建设质量(含涉案房屋擅自变更设计施工、涉案房屋烟道错建、涉案房屋散水工程是否施工、涉案房屋屋樱顶保温层是否施工、建筑面积是否和设计相符合)及相关费用、消防工程及费用;分户门安装的费用进行鉴定。案涉工程,观凤小区业委会已支付聚兴公司工程款5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都江堰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合同、会议纪要、结算单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2009年8月20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2、观凤小区业委会申请鉴定的认定。3、聚兴公司主张工程款及利息的认定;4、观凤小区业委会的反诉主张是否成立。
本院认为,一、关于2009年8月20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2009年8月20日,观凤小区业委会与聚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为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聚兴公司具有建筑施工资质,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该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
二、观凤小区业委会申请鉴定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中,2012年10月11日,观凤小区业委会与聚兴公司签订《“观凤新苑”项目结算(质量)会议纪要》,该会议纪对剩余工程款的支付,双方权利义务等明确进行了约定,系双方就案涉工程结算达成的协议。观凤小区业委会与聚兴公司已就案涉工程结算,其申请对涉案房屋工程建设质量(含涉案房屋擅自变更设计施工、涉案房屋烟道错建、涉案房屋散水工程是否施工、涉案房屋屋樱顶保温层是否施工、建筑面积是否和设计相符合)及相关费用、消防工程及费用;分户门安装的费用进行鉴定,本院不予准许。
三、聚兴公司主张工程款及利息的认定。(1)聚兴公司主张工程款的认定。2012年10月11日,观凤小区业委会与聚兴公司签订《“观凤新苑”项目结算(质量)会议纪要》,该纪要系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工程剩余工程款达成的协议,观凤小区业委会应按此协议向聚兴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该《会议纪要》第二条载明:工程款问题,按施工合同单价,施工图建筑面积计算总额;所有工程变更增减相抵,不再具体计算;入户门按实际购价(600元/扇×48扇=28,800元)在工程总价款中扣除。新苑欠聚兴公司的尾款,由双方财务计算、核对后确定。新苑先付5万工程款与聚兴公司启动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工作。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合同单价为1,330元每平方米,施工图建筑面积为4245平方米无异议,故工程价款应按此标准进行计算,为:1,330元/平方米×4245平方米=5,645,850元。已支付工程款5,100,000元,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剩余工程款为:5,645,850元-5,100,000元=545,850元。扣减合同约定的28,800元入户门费用,剩余工程款为517,050元。2012年11月9日,聚兴公司向观凤小区业委会出具《观凤新苑工程结算书》,同意扣减10,000元自作大门费用。诉讼过程自愿扣减屋面保温26,250元,系其对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剩余应支付工程款为480,800元。(2)聚兴公司主张利息的认定。《“观凤新苑”项目结算(质量)会议纪要》未就支付剩余工程款期限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应支付利息作出约定,聚兴公司主张剩余工程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观凤小区业委会的反诉主张是否成立。(1)延期交房赔偿款及罚款。观凤小区业委会要求被告聚兴公司支付延期交房赔偿款151,200元、罚款16,000元。依据双方签订的《会议纪要》,载明:聚兴公司不再赔付罚款和延期交付罚款。观凤小区业委会主张该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变更设计和工程质量赔付费用。观凤小区业委会主张变更设计和工程质量赔偿付费用50,000元,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已交付使用多年,观凤小区业委会要求聚兴公司支付该项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分户门费用。观凤小区业委会要求聚兴公司支付分户门费用33,600元,因双方在《会议纪要》中已就分户门费用扣减达成一致意见,且聚兴公司在诉请中并未主张该费用,对于观凤小区业委会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4)测绘费、建筑面积扣还费用。根据《会议纪要》约定,工程款问题,按施工合同单价,施工图建筑面积计算总额;所有工程变更增减相抵,不再具体计算。观凤小区业委会与聚兴公司已就剩余工程款支付协商一致,观凤小区业委会主张测绘费、建筑面积扣还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都江堰市观凤小区新苑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都江堰市聚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80,8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都江堰市聚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都江堰市观凤小区新苑业主委员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84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184元,合计17,030元,减半收取8,515元,由都江堰市聚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000元,江堰市观凤小区新苑业主委员会承担4,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易新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