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1民初547号
原告:**,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都江堰市聚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聚源镇泉水社区十一组5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都江堰市聚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兴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同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2627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