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聚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都江堰市聚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1民初547号 原告:**,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都江堰市聚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聚源镇泉水社区十一组5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都江堰市聚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兴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同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2627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