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聚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欣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都江堰市聚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财保182号 申请人:成都欣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2层附2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都江堰市聚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聚源镇泉水社区十一组5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都江堰市聚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4万元,其提供了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都江堰市聚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都江堰支行账户5100××××0447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都江堰市聚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兴业银行都江堰支行账户4311××××9637存款。 上述两项保全金额共计144万元。保全期限为一年。在保全期间,上述存款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向任何人支付。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