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321执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行星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源盛粮油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09482155-4。
法定代表人:耿全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潇湘制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组织机构代码7580362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行星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潇湘制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行星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潇湘制泵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潇湘制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亮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许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