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潇湘制泵有限公司

安徽行星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潇湘制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321执保1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行星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源盛粮油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耿全喜,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潇湘制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
法定代表人:***,该××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行星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潇湘制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潇湘制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4321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潇湘制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4321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