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845号
申请人:寿光市尚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圣城东街宗鑫大厦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86087421T。
法定代表人:李晖,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寿光市潍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东环路西尧水街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687096306。
法定代表人:徐文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寿光市尚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寿光市潍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潍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潍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寿光市尚品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效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