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连然建筑有限公司

安宁市连然建筑总公司、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昆执字第189号
申请执行人安宁市连然建筑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金色时代广场1幢A座16楼。
法定代表人徐尤金。
被执行人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连然镇江浸厂村
法定代表人林时营。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2014)昆民一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30896198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896198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价值30896198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夏春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