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802民初997号
原告:普洱宏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人民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30963348XR。
法定代表人:叶智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方,云南众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菁,女,满族,生于1965年11月9日,高中文化,普洱宏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普洱市思茅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宁连然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安宁市金色时代广场1幢A座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216820729Q。
法定代表人:徐尤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普洱宏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宁连然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普洱宏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安宁连然建筑有限公司已付清商品混凝土货款为由,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洱宏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洱宏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6.00元,减半收取1023.00元,由原告普洱宏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刀 楠
审判员 蔡 勇
审判员 段经权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后永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