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连然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宁市连然建筑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安执字第213号
申请执行人文xx,男,1973年12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XXX,现住云南省XXX。
被执行人罗XX,男,1978年3月5日生,汉族,四川省XXX,现住云南省XXX。
被执行人安宁市连然建筑总公司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徐XX,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xxx。
关于文朝富申请执行罗庆贵、安宁市连然建筑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文朝富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123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到庭缴纳执行款61237元,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树荣
审判员  罗梅佳
审判员  周 洪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