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宁市连然建筑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15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安执字第48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7月12日生,住云南省巧家县。
被执行人:安宁市连然建筑总公司
地址:安宁市XXX。
法定代表人:徐尤金。
关于***申请执行安宁市连然建筑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安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安劳人仲案(2015)第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454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到庭缴纳执行款74540.00元,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安劳人仲案(2015)第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梅佳
审判员 徐树荣
审判员 周 洪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