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昆执字第1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宁市连然建筑总公司。
被执行人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2014)昆民一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安宁市连然建筑总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2015)昆执字第189号一案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名下所有和使用土地进行保全查封,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昆执字第189号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