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安济天然气有限公司

甘谷县恒丰酒店与甘谷县安济天然气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23民初94号

原告:甘谷县恒丰酒店,经营所地:天水市甘谷县大像山镇像山西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某1,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甘肃丝路法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谷县安济天然气有限公司,经营所地:天水市甘谷县南滨河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某1,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某,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甘谷县尚都百汇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所地:甘谷县大像山镇五里铺像山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某2,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甘肃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谷县恒丰酒店与被告甘谷县安济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谷县尚都百汇商贸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甘谷县恒丰酒店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谷县恒丰酒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甘谷县恒丰酒店负担。

审 判 员 董雪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雪红

书 记 员 魏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