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安济天然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谷县安济天然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23民初705号
原告:**1,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告:甘谷县安济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某,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某,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与被告甘谷县安济天然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1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1元,减半收取计505.5元,由原告**1负担。
审 判 员 王秀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 琴
书 记 员 李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