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422民初336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
被告:甘肃会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北大街会师商场。
法定代表人:安维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会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甘肃会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私自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