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森源建材有限公司与泸州市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04民初760号
(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原告:泸州市森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九狮总部经济区九狮路5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71658337T。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泸州市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街村兴泰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0985529372。
法定代表人:周亮。
被告:***,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被告:***,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森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市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同意协商解决本案纠纷,故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市森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泸州市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13元,本院减半收取6856.5元,由原告泸州市森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