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滕头园林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滕头园林设计有限公司陕西关中天下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破终3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浙江滕头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法定代表人:孙淑君,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丽威,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陕西关中天下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

法定代表人:张帅,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颖,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浙江滕头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因申请被上诉人陕西关中天下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不服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2020)陕0323破申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浙江滕头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岐山县人民法院(2020)陕0323破申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7年9月25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用共计236万元,合同签订后,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向被上诉人提交了所需的施工图纸,并且依照合同约定先行向被上诉人开具了与前两次被上诉人应支付金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上诉人仅支付50万元后,至今仍有186万元到期设计款未支付。上诉人于2019年11月11日诉至岐山县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对债务事实予以承认,并且经法院调解,制作了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不仅约定了被上诉人应于2020年1月10日前支付186万元设计费,而且还应承担诉讼费共计23565元。但被上诉人未按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因此上诉人于2020年1月17日向岐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执行已经中止。上诉人于2020年向岐山县人民法院申请被上诉人破产清算,被上诉人以其拥有蔡家坡开发区创业路东段南侧99027㎡土地使用权为由提出异议,岐山县人民法院以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被上诉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且被上诉人提异议所述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查封,被上诉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条件,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陕西关中天下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答辩称,被上诉人拥有蔡家坡开发区创业路东段南侧99027㎡土地使用权,其价值远远大于所欠上诉人的债务,之所以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的原因系由于被上诉人个别问题,现政府相关部门正在清查、清理,被上诉人并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不具备破产清算的原因,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本案中,被上诉人虽然不能清偿上诉人到期债务,但其拥有99027㎡土地使用权价值远大于对上诉人的债务,且被上诉人的相关项目正在建设过程中,仍未完全结束,综合考量被上诉人的财务状况及业务开展情况,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仍具有清偿债务的可能,且现有的证据亦不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申请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浙江滕头园林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艳

审 判 员  邱有前

审 判 员  李宝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谈佳华

书 记 员  刘宜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