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凡尔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与富阳市凡尔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浙0111行审28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执行人富阳市凡尔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富土罚[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富土罚[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富阳市凡尔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4日经批准使用银湖街道大树下村国有土地666.67平方米营建厂房(富国用(2003)字第××号),2003年5月动工建设时,该单位超占银湖街道大树下村集体土地营建厂房,其超占土地面积为55平方米,所建违法建筑物55平方米。经规划认定,超占面积在允许建设区范围内2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现状为建设用地;在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1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现状为建设用地;在限制建设区范围内1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现状为建设用地。被申请执行人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5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超占土地所建的违法建筑物26平方米,限期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超占土地所建的违法建筑物29平方米;三、罚款918元。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月22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罚款918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及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超占土地所建的违法建筑物29平方米的内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富土罚[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及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超占土地所建的违法建筑物29平方米的内容,由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银湖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俞金大
审判员楼雁鸣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