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7民初1886号
原告:南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温圳镇标准厂房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中医医院,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古城街道纳溪社区小新寨小组新三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南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达成付款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28元,减半交纳13,414元,由原告南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刀本权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