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1730号
原告:菏泽市牡丹区立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吴店镇后孙庄村东头。
法定代表人:胡立才。
被告:天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山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贾国良。
被告:天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西路万象城B3区7楼7008室。
负责人:李志勇。
原告菏泽市牡丹区立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菏泽市牡丹区立才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牡丹区立才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牡丹区立才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计1475元,保全费1183元,由原告菏泽市牡丹区立才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彦河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志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