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立才建材有限公司与天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1730号

原告:菏泽市牡丹区立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吴店镇后孙庄村东头。

法定代表人:胡立才。

被告:天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山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贾国良。

被告:天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西路万象城B3区7楼7008室。

负责人:李志勇。

原告菏泽市牡丹区立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菏泽市牡丹区立才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牡丹区立才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牡丹区立才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计1475元,保全费1183元,由原告菏泽市牡丹区立才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彦河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志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