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民终8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单县单城镇东关东马路**。
法定代表人:刘天兵,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贾国良,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芦万胜,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菏泽市牡丹区。
上诉人单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芦万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2民初4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单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后在网上立案并提交上诉状,单县人民法院向其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单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收到单县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单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亚涛
审判员 尚 杰
审判员 井 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