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309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4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勇,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6月20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布占涛,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山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贾国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伟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