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184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东明县。
被告:菏***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黄河路义乌小商品城东邻。
法定代表人:翟红春,经理。
被告:天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贾国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菏***装饰有限公司、天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未向被告送达诉状亦未交纳诉讼费之前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杜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