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中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3019号
原告: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陆港五纬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振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弟,天津金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55号2幢四层050室。
法定代表人:赵亚军,执行董事。
原告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立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 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