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2民初30900号
原告:北京***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高泗路四村段2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无为,北京市建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55号2幢四层05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原告北京***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龙公司)与被告中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万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无为、中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建公司退还案款7505038.07元,支付逾期利息(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同期LPR3.70%,暂时计算到立案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中建公司与万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了(2022)京0113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万龙公司支付中建公司货款本金7505038.07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收到顺义区法院判决后,万龙公司对应付中建公司的案款已准备积极履行,但中建公司在***开公司付款前,已向顺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2)京0113执3561号。2022年6月10日,顺义法院执行局从万龙公司账户执行扣划了货款本金、利息及执行费等案款合计8006205元。在得到顺义法院执行立案及扣划8006205元信息前,2022年6月27日万龙公司又委托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公司)支付了7505038.07元,该笔款项属于重复支付,系中建公司的不当得利,中建公司有义务及时退还,经万龙公司多次催促,但至今仍未返还。因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中建公司辩称,同意退还万龙公司要求退还的案款,但不同意支付利息,因为系万龙公司自身失误将案款重复支付给我方,我方只是因为账户被冻结暂时无法退还,并非不同意退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中建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万龙公司及案外人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北京华美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龙湖中佰置业有限公司诉至顺义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及利息。2022年3月25日,顺义法院作出(2022)京0113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万龙公司向中建公司支付7505038.07元及利息。
上述判决作出后,中建公司向顺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6月10日,通过司法划扣从万龙公司账户内划扣8006205元。2022年6月27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建公司支付7505038.07元,付款回单的用途及附言处记载为“代北京***开房地产开发有付款”。
庭审中,万龙公司主张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中建公司支付的7505038.07元系代万龙公司支付的中建公司的案款,并提交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付款说明》(载明:万龙公司系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2022年6月27日向中建公司支付的7505038.07元系其代万龙公司向中建公司支付的款项)予以证明,中建公司认可该说明的真实性,认可涉案款项系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代万龙公司向其支付的案款,亦同意返还该款项。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万龙公司在顺义法院司法划扣案款后又委托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建公司支付的7505038.07元属于重复支付,中建公司亦同意退还,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万龙公司主张的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7505038.07元;
二、驳回北京***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67.63元,由中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