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02执28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
被执行人:辽宁地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大薛乡校卫村。
法定代表人:刘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地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21)辽0702民初24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因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孙 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孙梦彤
书 记 员 马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