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灵璧县人民医院、灵璧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3178号之一
原告:中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XXX号XXX幢4部位三层333室。
法定代表人:吕海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倩,北京徳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北京徳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璧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王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松,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东,男。
被告:灵璧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齐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灵璧县人民医院、灵璧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中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陆剑平
审判员  丁娴静
审判员  张巍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晓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