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灵璧县人民医院、灵璧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6207号

原告:厦门**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68号1202单元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17883197G。

法定代表人:王志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泽亮,公司员工。

被告:灵璧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城凤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23486072732C。

法定代表人:王浩,院长。

被告:灵璧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钟灵大道西段政务中心大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78858117XQ。

法定代表人:齐杰,董事长。

原告厦门**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灵璧县人民医院、灵璧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厦门**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为经诉前调解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林 鸿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长安

代书记员  杨 婧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