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灵璧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8539号

原告: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河西路博文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永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旗、孙宇,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璧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钟灵大道西段政务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323000018558。

法定代表人:齐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灵璧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91元,由原告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群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雯迪